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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zmhk 2024-06-26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讨论,我们开始吧。1.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2.有一个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有一个案例说一个人因为裤子后面秀有国旗,于是被告了。球具体内容及当时律师的辩论
3.什么情况下裁判会直接判罚3:0……举个例子
4.急急急 急急急 体育法学的案例分析
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
有一个案例说一个人因为裤子后面秀有国旗,于是被告了。球具体内容及当时律师的辩论
给你一本书《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作者: 郭树理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8-9-1
改变欧洲足球历史的博斯曼法案
1876年,苏格兰足球运动员詹姆斯?兰赴英格兰俱乐部效力,是足球运动历史上最早的转会。转会的普及,推进了职业足球的人才流动和技术流动。20世纪90年代初的欧洲足坛,转会制度的发展已然相当成熟,但却存在着两大藩篱:其一,球员从一家俱乐部转会到另一家俱乐部,即便该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家也需要向卖家支付转会费作为补偿。其二,各国联赛及欧洲俱乐部杯比赛,上场外援的名额均受到严格限制。
1990年4月,效力于比利时RFC列日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让?马克?博斯曼与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告诉博斯曼,如果续约,年薪将削减60%。博斯曼不肯接受,提出要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敦刻尔克俱乐部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博斯曼转会失败,且被列日俱乐部按照比利时足协的规定处以“无薪且不得代表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
1990年8月,博斯曼向比利时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起诉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称现行转会制度侵害了自己自由转会到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权利,要求予以废除并索赔。法院判决博斯曼胜诉,但列日俱乐部拒绝履行判决。博斯曼再次提起诉讼。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将案件移交欧盟法院审理。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联合欧洲足联向比利时最高法院提出反诉,被驳回。
为了维护行业传统和自治权,欧洲足联在国际足联的支持下反复游说欧盟理事会。但欧盟法院明确表示,欧盟基本法《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为消灭因国籍造成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差别,承认欧盟境内的劳动者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与其他行业一样,职业足球同样要受到该条款的约束。1995年12月15日,欧盟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欧足联现行的关于球员转会、限制俱乐部外籍球员上场人数的规定属于非法条款;具有欧盟公民身份的球员在合同期满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自由转会到欧盟任何国家的其他俱乐部。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 欧洲足球的发展进程从此被大大改变了。
博斯曼法案的积极作用在于保障了球员的基本权利,使转会市场更加自由。然而进入21世纪,博斯曼法案的弊端日益明显。
少数豪门俱乐部凭借博斯曼法案,垄断转会市场,以天价高薪引诱其他俱乐部的优秀球员。球员在获得流动自由权的同时,对原俱乐部的忠诚度降低,甚至贪婪成性,在经纪人的蛊惑下抛弃旧东家“叛逃”。处于下位的中小俱乐部失去了转会费这一重要财政来源,精英流失,成绩下降,电视转播和赞助合同收入锐减,走向破产。越来越多的球会不愿培养本土年轻球员,大笔投资购买成名球星特别是持有“欧盟护照”的外援,以致各国国家队青训系统难以为继,俱乐部比赛中却出现“国际纵队”的奇特现象。这些投资被转嫁到球迷身上,各国球赛的票价已经远远高于十余年前,看球似乎越来越来像是一项奢侈的娱乐。球迷们担忧,足球已经由原来的贫民运动变成了贵族运动。人们惊呼:“足球正在被金钱吞噬!”
今天,欧洲足球界普遍认为,博斯曼法案已经妨碍了足球运动的发展。欧足联多次讨论博斯曼法案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但欧盟却坚定地认为,欧盟法律不容违背,甚至要求欧足联彻底废除转会制度。双方漫长而艰苦的博弈仍在继续。
更详细请参阅/law/plus/view.php?aid=627
什么情况下裁判会直接判罚3:0……举个例子
——“斯密斯诉葛根案(Smith v. Goguen)”
1970年1月30日,马萨诸塞州洛敏斯特的两个警官,看到一个叫葛根的人,穿了一条多少有点奇怪的裤子。在他的牛仔裤的左臀部,他缝了一幅大约10公分宽15公分长的星条旗,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警官看到他在市中心热闹地段和一群人说话,不过显然并不是在举行什么集会,也没有引人围观或阻碍交通的事情发生。警官前去询问葛根他裤子上的国旗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却引起在场人们的哄堂大笑。
第二天,这两位警官根据马萨诸塞州禁止“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美国国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诉葛根。这项州法规定,公开地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国旗,不管这国旗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判处10元到100元罚款,或判处一年以下监禁。
警官们没有指控葛根“毁坏、践踏、污损国旗”,事实上葛根也确实没有“毁坏、践踏或污损”国旗,警官们指控葛根"轻蔑地滥用国旗"。把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不是“轻蔑地滥用国旗”呢?
沃塞斯特县高等法院开庭审判,陪审团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决葛根六个月监禁。葛根向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葛根开始服刑的时候,向马萨诸塞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就是要求联邦法庭审查此案的判决。结果,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按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马萨诸塞州法中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条款过于模糊,而且,这一法律太过广泛,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的规定。
警官们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马萨诸塞的州法没有提供足够的标准和规范,到底怎样的行为是“轻蔑地滥用国旗”。州法的语言没有给民众足够的警告,也没有给执法警官足够清楚的执法界线,没有给予法庭和陪审团以清晰的判决标准。这种语言用词过于模糊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应予废除。
1974年,此案终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斯密斯诉葛根案(Smith v. Goguen)”。
一、最高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作出了对葛根有利的裁决,**官鲍威尔(Lewis F. Powell)代表法院发表了裁决意见。
按照规则,最高法院裁决书首先肯定,联邦最高法院具备对此案作出审查和裁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同意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州法“过于模糊”的意见。鲍威尔**官指出,法律的语言用词不能模糊,这一原则毋庸置疑,因为这一原则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惩戒意义紧密相连。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为执法人员和民众提供足够清晰的判断标准,提供清晰的界线,到底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避免执法人员主观任意的和歧视性的判断。而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法中“公开地轻蔑地对待合众国国旗”的说法,过于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断。
鲍威尔**官在裁决意见中说,早在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来是轻蔑的行为,对另一些人却可能是一种艺术”。他说,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许算不上是“艺术”,或许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评论是对的:现在国旗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装饰时尚,在各种不同场合随意地用国旗来做装饰已经成为广泛的现象。美国人经常在帽子上,体恤衫上装饰国旗图案。在休闲的服装上点缀国旗,或许是出于对国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别人的目光。比如在卖热狗或冰淇淋的时候,也常会插上一面小国旗。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总不见得想把这些行为都定为非法。可是现今大量随意的用国旗点缀装饰,在有些比较刻板保守的人来说,就已经有轻蔑国旗的嫌疑了。**官指出,法律不能强迫普通人来猜测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公开地轻蔑性地使用国旗”的说法,就是要民众和执法人员来猜测。如果用国旗点缀帽子不是“轻蔑”,点缀裤子就是“轻蔑”,那么界线在什么地方呢?法律没有明示这一界线,这样“过于模糊”的法律,把猜测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负担强加给民众,只能使民众无所适从;同时,这种缺乏判断标准的法律,允许警察、检察官和陪审团按照自己的价值偏好,按照自己对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的好恶来作出判断。这种不能保证前后一致,不能保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律,显然违背了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原则,所以是违宪的。
鲍威尔**官承认,在人类行为的有些领域,政府立法机构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地详细地作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确规定,这时候需要民众、执法人员和法庭根据具体时间场合来判断。比如,在一场大规模的**集会上,为了维持现场的秩序,除了依据预先成立的法律和政策以外,执法警官有时候必须作出判断,允许**者做什么,不允许**者做什么。但是“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不是这种特殊情况,法律不能把判断某人是否“轻蔑国旗”的处置权交给执法人员,而是应该预先作出清晰的规定,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将国旗用于仪式,用国旗来做装饰,如今是如此普遍的时尚,而且时尚一直在变化,有那么丰富多彩的形式,政府不可能把他们都一棍子打成非法。这就更要求法律作出明确的说明,到底什么是非法的。如果法律的语言没有能够作出这样的说明,就不能用来惩戒。鲍威尔**官宣布,马萨诸塞州关于“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因“过于模糊”而无效。
二、怀特**官的意见
在投票同意最高法院判决的**官中,有一位怀特(Byron R. White)**官。他同意鲍威尔**官的裁定意见:马萨诸塞州“轻蔑国旗”的州法违宪无效;但是他不同意鲍威尔裁定书中的理由。所以,他作为同意裁决的**官,发表了他个人的意见。这个个人意见很有意思。
怀特**官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马萨诸塞州法因为语言模糊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而违宪,虽然他也认为此州法应该宣布无效,却不认为这是因为它“过于模糊”。他说,有一系列的行为,人们只要根据常识,就可以不证自明地判断,那是一种轻蔑性的行为。在涉及国旗的时候,有些行为是否属于州法所禁止的“轻蔑性的使用”,也可能是清楚的,并不需要执法人员临时猜测。虽然,州法也许没有说明所有一切行为是否属于“轻蔑国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一切行为都没法加以判断。在本案中,任何人应该都能判断,把一面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对国旗的一种“轻蔑”行为,这种行为是覆盖在州法所定义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范围之内的。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维持葛根有罪的判决时,指出,“陪审团的判决意味着,陪审团认为,葛根的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葛根很难辩解说,他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州法所禁止的。
所以,怀特**官认为,马萨诸塞州法在这一点上并不算“过于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论点:他在裤子臀部缝一个国旗补丁,是要表达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警官们认为是不爱国的,认为葛根是要表示,美国是一个只配给坐在屁股下的地方,甚至想表达更为不堪的意思。不管怎么说,他的做法想表达一种强力的观点,这一点是不会错的。
所以,怀特**官指出,马萨诸塞州法至少对葛根来说并不模糊。即使州法对其他人、对其他场合可能还是太模糊,却不能因此而裁定该法“过于模糊”,因为司法自制的原则要求最高法院在司法复审的时候,要在被告被指控的行为范围内进行。不能因为一些处于边缘的行为难以判定就宣布一项法律“过于模糊”而无效。
这样,怀特**官的看法同鲍威尔**官大相径庭,他认为州法并不模糊。那么,他为什么还是认为该州法应该废除呢?
他说,真正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马萨诸塞州法中“轻蔑地对待国旗”的条款,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的原则。第一修正案的**,当然是针对言论来说的。如果一种行为不能表达任何意见或观点,那就不在**的范围内。最高法院在1968年“合众国诉奥布良”一案中指出过,有些行为,尽管有表达观点的作用,是所谓表达性的行为,政府仍有权力对时间、地点、方式加以规范或禁止。
怀特**官认为,毫无疑问,国会既然有权确定国旗的图案,也就同样有权立法来保护国旗的完整性。国会根据宪法有权立法保障全民福利,调节州际贸易,提供国防,等等,当然也有权保护国家主权,保护作为主权象征之一的国旗。国旗曾经在人类事务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坚合众国有自己的国旗,也可以有相应的法律来管理,怎样使用、展示、安放国旗,以及怎样制造、仿制、出售、拥有、销毁国旗。
可见,事实上,怀特**官是最高法院中主张保护国旗的**官中的一员。那么,他为什么同意对葛根有利的判决呢?怀特说,根据马萨诸塞州法而判处葛根有罪的,不是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是葛根“轻蔑地对待”合众国的国旗。根据州法中的这一条款,葛根被定罪,不仅要“对待”了国旗,还必须是“轻蔑”地对待了国旗,而这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表达了对国旗的“轻蔑”。根据这一条对葛根定罪,那就不仅是惩罚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且要惩罚葛根对国旗“表达”了一些占主导的多数派不待见的思想。
也就是说,虽然葛根对国旗是“做了点事情的”(缝在裤子臀部做补丁),但是州法要惩罚他的不仅是他对国旗做的事情,而且是他想对国旗“表达”的思想。州法在这儿不仅禁止了行为,而且禁止了思想的表达。正是这一点,怀特**官不能同意。
回顾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国旗的案件作出的裁决,怀特**官指出,在美国,法律不能强迫任何人向国旗致敬,表达尊敬。此外,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中建立了这样的规则:用口头的或书写的语言表达对国旗的轻蔑和不敬,是不受法律惩罚的。同样,一项针对国旗的行为,如果具有足够的“表达”思想的意义,就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马萨诸塞州法的毛病就在这里,如果说葛根的行为没有“表达”任何思想,那么就谈不上“轻蔑对待”国旗。如果认定葛根的行为是“轻蔑对待”国旗了,那么这种“轻蔑”正是葛根想“表达”的“思想”,这种表达就必须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原则的保护。
所以,怀特**官说,他同意最高法院多数的意见,马萨诸塞州的这项法律违宪,应该宣布无效。
急急急 急急急 体育法学的案例分析
06年罗马尼亚甲级联赛,快速队积59分落后榜首的星队2分,可当星队在最后一轮中4-0领先的时候,快速队球员开始自暴自弃最终导致了5人被罚下场。当比赛进行到第74分钟时,快速队0-1落后,但场上仅剩6名快速队球员,所以主裁判中止了比赛。由于比赛结果对冠军归属毫无影响,这场比赛将不会择日重赛。
本场比赛的第16分钟,快速队前锋尼古拉因危险动作被裁判赫雷斯特努出示红牌直接罚出场。一分钟后,后卫康斯坦丁因冲撞对方球员再次被请出场。第50分钟,快速队队长、球队后卫马夫泰累积两张黄牌也被罚离场。随后,快速队门将柯曼又因侵犯对方前锋而被罚下场。不久后,快速队中场斯坦库成为成为创造历史的人物,他第五个被驱逐出场的队员。
/espnstar/s/2006-06-08/10115248.html
2 球迷骚乱导致比赛无法进行
具体实例
2005年4月7日,冠军杯次回合比赛中舍甫琴科进球帮助米兰客场1-0领先。在坎比亚索一粒进球被裁判吹掉后,国际球迷心态失衡开始爆发,他们向场内投掷大量烟花爆竹,砸中迪达并导致比赛的中断,最终国际米兰被判0比3告负,其主场也被欧足联封闭。
2004年9月16日,欧洲冠军联赛罗马队主场对阵乌克兰基辅迪纳摩。中场休息,瑞典籍主裁判弗里斯克在退场时,罗马奥林匹克体育场的看台上突然飞下一枚硬币,当时瑞典人的前额就鲜血直流,比赛被迫中止。最后经过欧足联决定,罗马被判主场对基辅的比赛0-3告负,并且后两场冠军联赛小组赛主场比赛必须要关门进行,结果罗马小组赛后便垫底出局。
3 球队罢赛
具体实例
2004年10月2日中超联赛第十四轮,北京国安做客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对阵沈阳金德队。当比赛进行到79分钟时,沈阳队队员从右路突破,国安队张帅上前封抢,沈阳队队员摔倒在禁区内。当值主裁判周伟新错误的判罚了点球,这个误判引起了国安队的强烈不满,国安俱乐部总经理兼领队杨祖武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全队罢赛,这场比赛也成为中国足球顶级联赛中第一场没有完成的比赛。10月14日,中国足协在宣布了处罚决定,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判罚该场比赛国安队0:3失利,同时扣除球队联赛积分3分,杨祖武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地半年。
声明:因本人并非体育法学专业,故仅从法学角度进行阐述。若有不到之处,敬请谅解。第一问
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关于陈某致人死亡的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由陈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运动中心对于枪械、子弹保管有一定过失(因枪械、子弹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适用、外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出借子弹的队友作为射击运动员,应知子弹的危险性,仍然外借,具有过错,应与陈某、运动中心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子弹的保管问题,出借子弹队友是否成立犯罪,其与陈某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问
就陈某的行为来看,陈某致人死亡的事实确定不移。那么陈某作为射击运动员,对于枪械及子弹具有足够的了解,其应当预料在与队友嬉闹过程中很可能导致误射队友,虽然陈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不具有故意,但具有过失(要么过于自信要么疏忽大意,通过本案描述,本人更倾向于过于自信大意,因本案中陈某认为射死刘某的子弹为不能激发的子弹),且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刘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陈某应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问
仅从个人观点出发:该案虽然发生在与体育有关的领域,但体育法系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则,仍不能与宪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法治精神相违背,且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只能由刑法解决。故,本案将陈某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