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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_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zmhk 2024-07-09 人已围观

简介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_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谢谢大家对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_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谢谢大家对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游泳馆呛水谁的责任

2.深水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3.开一游泳池需要办理哪几样许可证的呢?

4.。。。加急。。。 谁知道关于露天游泳池的安全标准及注意事项

5.游泳池整套设备包含哪些?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_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游泳馆呛水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判断游泳馆是否有责任有三个方面:

       1、硬件:看设施是否符合国标(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比如是否有急救室、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等;

       2、软件:泳池面积250平米以下的是否配备两名救生员,250平米以上的是否有三人以上;

       3、行为:是否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施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深水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1.游泳馆救生员要了解哪些常识

        1,熟悉场地和设施功能及缺陷的常识

        2. 救生员的基本素质常识

        3.救生员工作守则和职责是用来讲理的尝试,以及和法律的交融的灰 *** 域的常识

        4.溺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的常识

       5.观察与判断提起预感的常识

        6.灵机应变赴救技术的常识

        7.救生员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结合的常识

        8.救生专门游泳技术应用的常识

        9.急救技术的常识

        11.解脱技术(头发被抓、单手抓单手、双手抓单手、双手抓双手、腰部被抱等解脱法)的常识

        12.检查及心肺复苏的常识

        13,。做人的常识

        14等等

        2.游泳救生员的必备知识有什么啊

        前提 你水性要好,如果你只是想拿个救生证的话 一般能游2百米 会潜泳 踩水 25米冲刺速度快就好了

        知识 首先是如何靠近溺水者(活蹦乱跳的) 然后控制住拖带上岸 一般这样的到了岸上就没事了 还有就是已经昏迷的 上来后要看她的呼吸 跟脉搏 没呼吸的先清理口腔里的异物 做人工呼吸 没心跳的 做心脏胸外 *** 并想办法送医院 按书上SB说的是打120 或许在N年前还不SB 现在的交通等他的车过来 早挂了 自己组织车子带最近的医院 考证的话 那里都有学的 考试也很简单 随便抄下就过了

        3.救生员手册泳池救生员的手册

        水上救生是一项特殊而又高尚的工作。

        水上救生员担负着防止和减少溺水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拯溺救难"的职责。救生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生命安全。

        为规范我省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的工作,确保救生员培训,考核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

        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游泳场所 》 ,《 浙江省实施办法 》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及《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负责全省各级救生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登记和监管工作。"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负责全省高级,中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各市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在11个市设立《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 》,《 培训站 》的设立单位和负责人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对其教学条件审核后授予《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 》铜匾,并每隔2年会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教学工作进行重新评估,合格单位给予表彰,不合格单位给予摘牌处理。

        第五条 学员经考试合格后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颁发《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证书 》和当年《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浙江省各级水上救生员的培训教材,专用服装,器材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编制和发放。

        第六条 为切实贯彻"体教结合"的精神,普及水上救生的技术和理念。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将定期对全省教师进行"水上救生员资质" 培训,考试合格发《 浙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证书》 。

        持证教师如需担任游泳场所救生员工作,必须到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参加当年的复训后,方可领取当年《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 。 第二章 报考条件 各级水上救生员报考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遵守救生员守则; (二)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踩水等游泳技能; (三)具有现场赴救(观察,入水,寻找,接近,解脱,拖带,上岸)和急救能力; (四)身体健康,两眼视力1。

        0以上。 第七条 初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18岁至50岁; (二)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等游泳技能; (三)完成200米自由泳; (四)25米速度游(男子在23秒,女子在24秒以内完成); (五)潜泳20米以上; (六)徒手踩水3分钟以上。

        第八条 中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55岁以下; (二)获初级救生员证书后参加救生工作三个年度(室外池以一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室内池以二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可申请中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考核; (三)本人在执岗期间(主责区),无责任事故。 第九条 高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60岁以下; (二)获中级救生员等级证书三年以上,连续参加救生工作六个年度; (三)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 (四)全面熟练掌握救生技术及要领,有较强的教学示范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 国家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65岁以下; (二)参加过由中国救生协会组织的高级考官培训班; (三)连续三届担任中国救生协会委员; (四)获高级考官培训资格或高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证书后,参加水上救生工作十个年度,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 (五)长期从事水上救生工作,在水上救生理论和实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制定的统一培训教材规定的教学内容,课时进行授课和训练,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教官须认真备课和授课,讲解清晰,动作规范,并严格执行课前点名制度。 第十三条 学员须按时认真参加学习和训练,凡因事,因病请假者,必须得到教官的准许。

        第十四条 初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制,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各市《培训站》报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发双证手续。给予颁发《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证》和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 第十五条 中 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制,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发证手续。

        给予颁发《浙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 证》,并持该证到所属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两年有效期的《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

        第十六条 全省高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救生考官要为人师表,严格自律;授课教官不担任考核小组成员。

        考核小组须由两个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一人应为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成员或教学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各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

        4.游泳池救生员日常救生工作有那些

        1)在游泳池,当人们尽情享受清凉时,有一群人在烈日下却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嬉戏的人群,不敢有丝毫放松。他们就是游泳救生员。

        2)“别人看我们高高的坐在观望台上以为我们很风光,其实我们把自己放得很低,不敢有丝毫懈怠,一旦出现意外,如果因为不及时造成什么后果我们都承担不起,会内疚一辈子的。

        3)根据国家标准(GB 17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4)考个救生证难吗?记者了解到,救生员要经过水中解脱、潜水、蛙泳、踩水等多个考试环节才能拿到证。除了会游泳外,救生员还要掌握人工呼吸、心脏按压、肩背护送,心肺复苏法,水中挣脱!等救护技术。现在考个救生员证件需要1000多元,每年还要年审!

        5.水上救生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水上救生应遵循六大基本原则: 一是救援者自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优先考虑事项,其次是施救同伴的安全,最后才考虑被救者安全。

        二是现场应考虑多种安全、有效的不同救援方法. 如果只能采取一种救援方法时建议放慢行动步调,增加安全考虑时间。救援方法选择由低风险至高风险顺序,以不下水的岸上救援为第一选择,先考虑危险程度较低的伸过去救,其次才是抛物去救、划船去救、游过去救、空中救援等危险程度较高的方法。

        三是条件许可时,尽量要穿着个人救生装备,组织救援队伍,增加后备力量。 四是永远不要指望遇险者能自己把自己救出来。

        五是溺者被救起后,岸上救援同样重要。 六是发现有人溺水,记住第一时间呼叫110、120等紧急救 援电话。

        6.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标准

        在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并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和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进行现场急救的人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 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游泳救生员。

        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标准: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7.对游泳场所配备救生员有何要求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6 条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 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 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 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 方米计算。

        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 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 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 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 平方米计算。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开一游泳池需要办理哪几样许可证的呢?

        深水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不是,深水合格证只能在本市通用。

        深水合格证又称深水资格证,简称深水证。中国游泳协会规定进入游泳池的深水区游泳都必须有深水合格证。该证一般由各市的体育局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经测试合格后发放。

拓展:

        深水合格证又称深水资格证,简称深水证。中国游泳协会规定进入游泳池的深水区游泳都必须有深水合格证。该证一般由各市的体育局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经测试合格后发放。

        深水合格证测试的过程,一般多是在救生员的现场看护、监督下,连续在深水区游泳200米,期间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摸池壁、池底、漂浮线等外物,且游泳过程中不得在水中停进休息。多无具体时间限制。要求:在深水区踩水30s 游泳200米。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加强规范游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体育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北京体育场馆协会、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民健身体育协会,各区体育总会:

        近年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游泳运动和游泳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游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游泳运动和健身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

        2013年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来,本市各级认真落实游泳运动经营许可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许可管理,有效改善了游泳运动和健身环境。截至目前,全市有许可经营的游泳场所800余家,为广大游泳消费者提供了良好运动场所。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事游泳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经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许可方可运营。各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排查,对无证经营现象进行查处。各级体育总会、单项协会要监督所属会员单位证照齐全、规范运营。游泳经营场所要按要求将证照信息公示。为确保安全,证照不全的游泳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主办、承办或协办游泳赛事活动。

二、严格落实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GB19079-2013.1)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对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条件和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北京市体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体群字〔1994〕6号)和《关于加强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管理的通知》(京体群字〔1995〕6号)2个文件已于2004年废止。目前,本市未新出台有关“游泳深水证”管理的规定。

        任何机构和经营场所不应以体育主管部门的名义强制推行“深水合格证”,不应以“深水合格证”为由,限制游泳消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游泳救生员,加强游泳救生员技能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发挥救护保障作用。要加强泳池各类安全警示提示,规范标注泳池水深,加强宣传引导,保障游泳消费者人身安全。

三、加强完善游泳场所检查和督导机制

        游泳场所运营管理涉及体育行业、公共安全、卫生监督、应急管理等多个业务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游泳健身环境,提升游泳场所服务质量,各区级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同公安、消防、工商、卫生、应急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游泳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共同维护游泳经营场所的繁荣稳定。要建立完善警示、约谈、“黑名单”等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设施先进的游泳场所的宣传,在赛事活动举办、政府购买服务、产业支持等方面应给与倾斜。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

        2019年7月2日

。。。加急。。。 谁知道关于露天游泳池的安全标准及注意事项

       开办游泳池需要办理哪几样许可证:

       1、工商局颁发的公司或个体的营业执照。

       2、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3、体育局颁发的对外开放证和高危许可证。

       4、如果是室内游泳馆还需要获得消防局审批。

       游泳池:

       游泳池是人们从事游泳运动的场地,人们可以在里面活动或进行比赛。多数游泳池建在地面,根据水温可分为一般游泳池和温水游泳池。游泳池游泳运动专门场所。分室内、室外两种。正式比赛用池为长50米、宽至少21米、水深1.8米以上;供游泳、跳水和水球综合使用的池,水深1.3~3.5米;设10米跳台的池,水深应为5米。游泳池水温应保持在27~28°c。应有过滤和消毒设备,以保持池水清洁。

游泳池整套设备包含哪些?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编辑本段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天然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海滨游泳场应在岸边选择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公共卫生间、急救室;指挥台内应配备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应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 (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通道应保持清洁。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天然游泳场所应配备PH值等水质检测设备。 (四)天然游泳场所应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

       (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铺设。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二)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洗阀。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第九条 通风、照明与水质

       (一)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勒克斯,开放**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照度应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三)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提供的饮水设施设备及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条 废弃物存放与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游泳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编辑本段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 (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五)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消毒

       (一)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三)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维护

       (一)人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水循环设备检修超过一个循环周期时,不得对外开放。

       编辑本段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证照管理

       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三)游泳场所应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不宜从事游泳场所服务工作疾病的,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四)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五)游泳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一)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二)游泳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当发生下列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体育行政部门;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等。 (六)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七)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卫生学评价资料;总平面布置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等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编辑本段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一)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事较强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卫生

       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备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时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附录(推荐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

       一、游泳池水

       (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1.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2.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方便; (2)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且灵活可调; (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4)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二)游泳池水消毒 1.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 (2)对水和环境无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较小; (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性小。 2. 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以保持消毒的持续性。 3.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 (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二、游泳场所消毒

       (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 (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 (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五)集中空调系统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拖鞋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3.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4.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三)杯具的清洗消毒:应按杯具洗消操作规程在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内进行。 1.去污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用清水漂洗杯具并注意洗刷杯口。 2.消毒:将杯具完全浸泡在消毒池内,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毫克/升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如使用电子消毒柜,则可直接去污清洗后放入电子消毒柜消毒。 3.过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去除残留的消毒液。 4.保洁: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放入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

       四、注意事项

       (一)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阴冷、避光;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三)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如有条件,配制时可戴眼罩。

       1.0目的

       规范游泳池及配套设施的配置方案的评审,便于后期游泳池安全运行及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项目游泳池配置。

       3.0方法和过程控制

       3.1方案评审组织

       3.1.1由物业前期管理部负责组织游泳池及配套设施配置方案的评 审工作。

       3.1.2物业前期管理部应于取得游泳池图纸后一周内织人员对游泳 池及配套设施进行评审。

       3.1.3物业前期管理部负责将评审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地产设 计部门,并做好沟通,跟进后续设计变更。

       3.2方案评审要点

       3.2.1设施与布局

       3.2.1.1游泳场所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2.1.2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3.2.1.3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3.2.1.4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3.2.1.5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3.2.1.6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3.2.1.7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浸脚池需配置给水管、排水管(带阀门)、溢水管。

       3.2.1.8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3.2.1.9游泳池应当具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不得与其它水景相通,且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游泳池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3.2.1.10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3.2.1.11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3.2.3公共卫生间

       3.2.3.1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铺设。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3.2.3.2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

       好了,今天关于“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技术”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